2020年操纵证券市场行政处罚案件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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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操纵证券市场行政处罚案件综述

操纵证券市场违法行为扭曲证券价格形成机制,违背公平交易原则,损害投资者利益和证券市场监管秩序,与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内幕交易并称为证券市场三大“顽疾”。笔者收集了2020年证监会以及各地方证监局官方网站公布的所有操纵证券市场行政处罚案例,通过分析、梳理个案要素和特点,现向读者介绍证监会2020年办理操纵证券市场案件的基本情况。

 

1、办案数量

经统计,2020年证监会处罚操纵证券市场案件总计13起,其中,证监会处罚委处罚10起,各地方证监局处罚3起。相较于2019年的15起、2018年的38起,2020年操纵证券市场行政处罚案件数量呈现明显下降趋势。笔者推测,处罚案件减少的主要原因有二:第一,受疫情影响,2020年上半年证监会立案调查、行政处罚工作一度陷入停滞状态,查办案件总量较2019年、2018年明显减少;第二,更重要的是,2020年证监会将“严惩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努力提升上市公司质量”作为工作重心,在行政执法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处罚的操纵证券市场案件数量自然有所下降。

此外,在疫情肆虐、国内经济增速明显放缓的大背景下,监管部门为了保持证券市场交易的活跃度,“坚持特殊时期作出特别安排,体现监管弹性和温度”,可能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操纵证券市场案件的处罚数量。

 

2、案件获利金额及处罚情况

在2020年13起操纵证券市场行政处罚案件中,当事人操纵获利的案件共计6起,占案件总量的46%,其中证监会〔2020〕52号案吴某模操纵“凯瑞德”股票获利85,321,938.52元,为全年操纵获利之最;当事人操纵亏损的案件共计7起,占案件总量的54%,其中证监会〔2020〕103号案刘某东操纵“德美化工”股票亏损529,000,000.00元,系全年操纵亏损之最。经统计,上述13起案件当事人操纵证券市场盈亏金额总计-1,214,610,977.08元,平均每起案件亏损93,431,613.62元。

同时,2020年13起操纵证券市场行政处罚案件没收、罚款金额总计970,984,306.49元,平均每起案件罚没74,691,100.50元,其中证监会〔2020〕52号吴某模操纵“凯瑞德”股票案罚没金额高达512,531,631.12元,为全年罚没金额之最。需要强调的是,操纵证券市场违法行为“害人更害己”,不法操纵者不仅要承担巨额亏损的风险,更将面对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甚至司法机关刑事追责的法律风险。

3、涉案主体

据统计,2020全年13起操纵证券市场行政处罚案件中,8起案件的涉案主体为普通投资者,4起案件的涉案主体为上市公司/公众公司实际控制人、大股东以及董监高,1起案件的涉案主体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相关责任人员。值得注意的是,相较于往年,有组织实施操纵证券市场违法行为的现象进一步突出。

以证监会〔2020〕61号案为例,邵某作为上海阿波罗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以下简称“阿波罗”)前十大流通股东,与左某明、胡某峰合谋操纵“阿波罗”股票。在此过程中,邵某控制“刘某英”等9个证券账户交易“阿波罗”股票,并多次在阿波罗股东微信群中建议老股东坚定持有,以减轻二级市场的卖盘压力;左某明控制“郁某华”账户组配合实施操纵行为,同时左某明还负责指点邵某操纵技巧,帮助其避免引起监管层注意。此外,同案当事人胡某峰作为广发证券柜台交易市场部执行董事、做市业务部负责人,利用做市商报价即为成交价的定价优势,在交易指令不会触发广发证券风控预警的情况下,使用广发证券做市专用账户多次在尾盘操纵“阿波罗”收盘价格,配合邵某实施操纵证券市场违法行为。最终,邵某、左某明、胡某峰操纵“阿波罗”股票总计亏损7,029,356.65元,证监会分别对涉案三人处以150万元罚款、80万元罚款以及4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有组织实施操纵证券市场违法行为案例,其中邵某作为大股东,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以及其他便利条件(对老股东的影响力),实施市场操纵行为;左某明作为公众公司外部人员,以“投资顾问”的角色向邵某提供专业的操纵建议,并控制涉案账户配合其实施操纵行为。而胡某峰作为证券公司柜台交易市场部执行董事、做市业务部负责人,利用手中职权牟取非法私利,配合公众公司内部人员操纵证券市场——胡某峰的加入,使得涉案操纵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进一步加剧,也使得本案成为新型的有组织实施操纵证券市场违法行为案例。

此外,证监会〔2020〕30号案邹某鑫、刘某组建工作室、培训操盘手操纵期货合约;证监会〔2020〕52号案吴某模、〔2020〕69号案章某、〔2020〕92号案刘某闽与配资中介串通,通过多个账户快速拉抬股价;证监会〔2020〕110号案福建旭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操纵“亚星客车”等十只股票——包括证监会〔2020〕61号案在内,2020年总计6起案件存在有组织实施操纵证券市场违法行为之情形,占全年13起案件的46%。建议监管部门重点关注此类案件的发展趋势,对症下药,加强有组织的操纵证券市场违法行为之打击力度。

4、操纵行为类型

市场操纵行为类型主要分为交易型操纵以及信息型操纵。2020年操纵证券市场行政处罚案件涉及的操纵行为类型情况具体如下:

(1)交易型操纵  

据统计,2020年13起操纵证券市场行政处罚案件,全部涉及交易型操纵——可见,作为传统的市场操纵手段,交易型操纵依旧是最为常见的操纵行为类型。具体而言:

①13起案件涉及“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操纵行为;

②6起案件涉及“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操纵行为,分别为证监会〔2020〕25号案、〔2020〕30号案、〔2020〕52号案、〔2020〕69号案、〔2020〕92号案以及〔2020〕103号案;

③3起案件涉及“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并撤销申报”操纵行为,分别为证监会〔2020〕92号案、〔2020〕110号案,以及陕西局〔2020〕2号案;

④1起案件涉及新型的利用做市商定价优势操纵新三板挂牌股票行为,即证监会〔2020〕61号案。

(2)信息型操纵  

信息型操纵作为近年来新出现的操纵行为类型,相关案例从无至有、由少渐多,似乎存在加速扩张之趋势。2020年,证监会公布信息型操纵案件2起,分别为证监会〔2020〕52号案、〔2020〕93号案。

以证监会〔2020〕52号吴某模操纵“凯瑞德”股票案为例:吴某模作为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全文简称“凯瑞德”)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负责凯瑞德的经营决策、资产收购等重大事项。涉案期间,吴某模控制凯瑞德发布涉及发展彩票业务、基金业务等新题材的利好信息拉抬股价,但凯瑞德对相关事项并未积极推进,部分事项相继宣告终止或者取消,相关信息披露存在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不及时等情形。与此同时,吴某模利用涉案账户组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并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交易,配合拉抬“凯瑞德”股价。本案中,吴某模的行为具有“先买入股票建仓——再发布利好信息配合二级市场交易拉抬股价——后卖出获利”的特征,属于典型的利用信息优势操纵证券市场违法行为。

 

5、借用账户问题

如前文所述,2020年共有3起案件当事人与配资中介串通,通过多个账户快速拉抬股价、规避调查。其中,证监会〔2020〕69号案当事人章某,通过4位配资中介控制80个配资账户操纵“正平股份”股价,其借用的配资账户数量成为全年之最。

此外,涉案当事人借用他人证券账户操纵证券市场、规避监管的问题亦十分突出。据统计,全年13起操纵证券市场案件全部存在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之情形。具体而言:(1)13起案件皆存在借用个人证券账户情形;(2)7起案件存在借用机构证券账户情形,分别为证监会〔2020〕30号案、〔2020〕52号案、〔2020〕61号案、〔2020〕81号案、〔2020〕93号案、〔2020〕103号案以及〔2020〕110号案;(3)1起案件存在借用homs子账户情形,即证监会〔2020〕52号吴某模操纵“凯瑞德”股票案。

与2005年《证券法》只限制单位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交易股票之规定不同,新《证券法》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随着新《证券法》的施行,笔者相信借用他人证券账户操纵证券市场、规避监管的突出问题将会得到进一步解决。

根据《证监会通报2020年案件办理情况》,2020年证监会新增操纵市场立案案件51起,同比增长11%。但由于证券类行政处罚案件办案周期较长,立案案件数量的增长并未直接转换为操纵市场案件处罚数量的增长。监管部门是否将进一步加大打击操纵证券市场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仍有待观察。但可以肯定的是,随着2019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9号,以下简称“《解释》”)的施行,操纵证券市场违法行为的入刑、升格标准大幅降低,司法部门、证券监管部门强化打击操纵证券市场违法行为之共识与合力已经形成,行政处罚、刑事追责双管齐下,操纵者必将付出更为惨重的代价!

2021年3月16日 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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