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月热评(2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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咬定青山不放松,任尔东西南北风

——写在新《证券法》实施周年之际

新《证券法》生效施行至今已满一年。在新《证券法》周岁之际,监管、市场和学界都纷纷对《证券法》施行一年来的情况展开全面评判。日前,监管部门也公开回应将对注册制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并将视评估情况再择机将注册制推广到全市场。

此时对新《证券法》实施情况进行全部评估非常及时,也非常必要。新《证券法》修改条文众多,但归纳起来主要是三个方面:一是首次将证券发行实施注册制写入法律,使得注册制成为法定的证券发行方式;二是全面提高证券市场违法违规成本,大幅度提高行政处罚的力度;三是全方位优化和提升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力度,推出具有中国特色的证券集团诉讼制度。

关于推行发行注册制,全市场几乎没有反对的。这一以信息披露为基础的、市场化的证券发行方式,一直备受投资者期待。但是,近期由于IPO企业排长队现象重新出现,市场对注册制下IPO“堰塞湖”的再次形成议论纷纷,有不少人把其中原因归结为监管以“有形之手”重新调控审核和注册节奏,人为调控IPO进度。更有甚者认为注册制是“穿新鞋走老路”,“本来好好的审核制刚整理出一个清晰的模样,突然就被注册制一盆子扣下,结果现在是谁都找不到明确的方向。”[1]

最近一段时间以来,IPO审核趋严,堰塞湖重出江湖确实是客观事实,但是不能因此就把这锅整个扣在注册制头上,更不能因此就全面否定注册制。自试行以来,注册制下的发行总体还是保持常态化,并没有出现以前常见的关关停停现象。更为重要的是,作为注册制的核心理念——市场化发行得到极大推进,新股发行价格的市场化大大提高;发行市场的包容度极大提高,VIE公司,业绩亏损的公司,甚至没有营业收入的公司都能实现IPO,这在核准制下是不可想象的。诚然,注册制作为一种新制度,在施行过程必然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这里既有认识上的问题,也有操作环节上的具体细节问题,凡此种种都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深化认识、完善流程。“罗马不是一天建成的”,有中国特色的成熟的注册制也不是朝夕间就能实现的。注册制是资本市场的重大改革,牵一发而动全身。对于此项基础性的重大改革,需要的是建设性的意见和举措。市场有期待,更需要包容,一味苛求并无助于改革的进步和完善。

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和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也不乏不同之声音。这一年来,针对虚假陈述的主体和中介机构,无论是行政处罚还是民事责任的判罚都在显著加强。比如广东证监局就广东榕泰涉嫌信息披露违法发出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适用新《证券法》对违法主体大幅度提高处罚力度;杭州中院就五洋债券案进行的一审判决等都引起很大轰动。最近,上海金融法院开启全国首例依当事人申请采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的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据媒体报道,依新《证券法》采用的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也即将横空出世。这些新制度和新举措在实施过程中,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面临各种议论,甚至激烈的反对声也并不奇怪。但是只要总体上符合新《证券法》的立法原意,符合“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的方针,就应该毫不动摇地坚持下去,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提高。

市场化的改革方向不能动摇,严格监管的基本要求不能松懈,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的目标不能松动。咬定青山不放松,任尔东西南北风。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只要坚守上述初衷,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各项具体制度,新《证券法》必然焕发出强大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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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PO注册制:不堪重负的乱麻》 作者:投行小兵

 

 

证监会立案、处罚情况汇总

(2021年3月)

根据巨潮资讯网以及证监会、各地方证监局官方网站发布的公开信息,锦论整理了2021年3月1日至3月31日国内上市公司被调查立案信息,以及证监会、各地方证监局行政处罚情况,供各位读者参考。

(一)上市公司及其相关人员立案情况

根据巨潮资讯网的公开信息,2021年3月1日至3月31日,证监会、各地方证监局对上市公司及其相关人员共计立案2起。其中,操纵证券市场案件1起,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件1起。

(二)证监会行政处罚情况

1、根据证监会官方网站的公开信息,2021年3月1日至3月31日,证监会公布2起最新行政处罚案件。其中:

①内幕交易案件1起:

为〔2021〕12号顾颉案。

②证券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股票案件1起:

为〔2021〕15号江海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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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据各地方证监局官方网站的公开信息,2021年3月1日至3月31日,各地方证监局公布行政处罚案件共计17起。其中,

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件4起:

分别为北京局〔2021〕1号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案,浙江局〔2021〕3号瀚叶股份案,广东局〔2021〕3号广州基岩案,以及厦门局〔2021〕1号张锡聪案。

②内幕交易案件8起:

分别为江苏局〔2021〕1号杨扬案、〔2021〕2号徐剑案、〔2021〕3号陈宁案,广东局〔2021〕4号郭晋案、〔2021〕5号富利达资管案,重庆局〔2021〕1号周新土案,陕西局〔2021〕1号陈桂明案,以及厦门局〔2021〕3号吴纯路案。

③期货公司违法违规案件1起:

为江苏局〔2021〕4号新纪元期货案。

④证券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股票案件1起:

为山东局〔2021〕1号张新春案。

⑤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案件1起:

为广东局〔2021〕1号石超华案。

⑥短线交易案件1起:

为广东局〔2021〕2号钟志辉案。

⑦限制转让期内买卖证券案件1起:

为厦门局〔2021〕2号夏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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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小结

综观2021年3月,本月立案、处罚在延续以往趋势的同时,出现了一些新情况:

1、在本月已作出行政处罚的19起案件中,4起案件涉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超过处罚案件总数的21%;8起案件涉及内幕交易,超过处罚案件总数的42%。可见内幕交易与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仍旧是最为高发的证券违法行为类型。

2、本月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及其相关人员立案案件只有2起,立案数量与上月相当。不知未来数月监管部门的立案数量是否会持续走低。

3、由证监会处罚委做出行政处罚的案件数量继续少于由各地方证监局做出行政处罚的案件数量。未来行政处罚工作是否会不断向各地方证监局倾斜,以减轻处罚委的工作压力,各位读者可以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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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6日 1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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