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月热评(2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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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投资者保护新利器亮剑广州

众所周知,最近几年我们一直在完善各项制度,意在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管,提高资本市场违法成本。2020年3月施行的新《证券法》大幅度提高了对证券市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同时《刑法》亦有修订,加大了刑事追责力度,行政执法、民事追偿和刑事惩戒的立体式追责体系日益完善。在锦论看来,巨额罚款和刑罚利剑高悬固然有相当威慑力,及时足额的民事赔偿威慑力也不容小觑。本月正式“亮剑”的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将助力投资者再添利器,证券市场投资者保护或将迎来大变革。

2021年4月16日,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接受逾50名投资者委托,对“ST康美”启动特别代表人诉讼。广州市中级法院同日发布了特别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按照该制度“默示加入、明示退出”之原则,投资者在不主动表示退出的情况下将会自动参与此次特别代表人诉讼。

很显然,“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诉讼参加方式与我国证券投资者市场以散户为主的客观实际相匹配,除明确向法院表示不参加该诉讼的投资人以外,所有适格投资者都将成为案件原告,坐等分享诉讼成果。这势必将最大限度地增加原告投资者人数,并在根本上扭转以往普通投资者怠于或难以提起民事索赔的尴尬局面。这种 “聚沙成塔、集腋成裘”的赔偿效应,能够对证券违法犯罪行为形成强大的威慑力和高压态势。另外,相比较其它诉讼模式,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可以将众多投资者的索赔请求通过一个诉讼程序一揽子解决,极大提升诉讼效率。

锦论认为,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是2020年3月1日实施的新《证券法》中可以和注册制相提并论的亮点之一。谈到提高证券市场违法成本,人们往往首先想到加大处罚力度, “罚他个倾家荡产”。殊不知,“赔他个倾家荡产”更为必要,也更为迫切。证券市场是融资市场,更是投资市场,虚假陈述造成的危害后果最直接的受害者是投资者。所以首先赔偿投资者的损失不仅是基于侵权法律关系的基本要求,也是证券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必要前提。试想,如果上市公司忙于粉饰财务数据,监管部门热衷于没收、罚款,而作为真正受害人的投资者却迟迟得不到或难以得到有效赔偿,这样的资本市场如何能够长久?所以,在推进“零容忍”之强力监管措施的同时,千万不能忘记投资者保护才是根本。在锦论看来,即使监管的行政罚款数额屡创新高,即使造假者前赴后继锒铛入狱,如果投资者的民事赔偿难以保障,市场还是会走向萎靡。毕竟投资者来到证券市场的唯一目的是追求投资收益,而不是来观赏造假者被罚款或送进大牢的。一直有学者呼吁,行政罚款应当首先用以赔偿投资者的损失,也是基于同样的逻辑和出发点。可见,舆论长期以来对旧《证券法》“信息披露违法处罚过低”(最高罚60万)的批评就很值得商榷。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更多的是运用自己的专业和权威来查清事实,确认违法行为的性质和程度,方便投资者据此提起民事索赔。只是长期以来,证券领域民事诉讼制度并不能完全适应投资者的诉求,司法支持证券民事索赔未能满足投资者的期待,经济赔偿对违法者的威慑力还远远未能释放,人们只能反过来寻求最简单也是最粗暴的工具,不断地加大行政罚款的力度。

好在现在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制度终于落地。期待这一制度正式亮剑后,能够极大地畅通投资者维权渠道,降低投资者维权成本,并一路行稳致远,助力优化投资者保护工作,进而推动整个金融市场生态的改善和优化。

 

证监会立案、处罚情况汇总

(2021年4月)

根据巨潮资讯网以及证监会、各地方证监局官方网站发布的公开信息,锦论整理了2021年4月1日至4月30日国内上市公司被调查立案信息,以及证监会、各地方证监局行政处罚情况,供各位读者参考。

(一)上市公司及其相关人员立案情况

根据巨潮资讯网的公开信息,2021年4月1日至4月30日,证监会、各地方证监局未对上市公司及其相关人员立案。

(二)证监会行政处罚情况

1、根据证监会官方网站的公开信息,2021年4月1日至4月30日,证监会公布1起最新行政处罚案件。其中:

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件2起:

分别为〔2021〕14号江苏科菲特生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案,以及万众瞩目的〔2021〕16号乐视网、贾某亭案(欺诈发行)。

②证券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股票案件1起:

为〔2021〕22号黄建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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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据各地方证监局官方网站的公开信息,2021年4月1日至4月30日,各地方证监局公布行政处罚案件共计14起。其中,

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件5起:

分别为上海局〔2021〕1号张某案,浙江局〔2021〕4号亚太药业案,新疆局〔2021〕1号亿路万源案、〔2021〕2号天山生物案,以及厦门局〔2021〕4号安妮股份案。

②内幕交易案件3起:

分别为安徽局〔2021〕1号杨某光、赵某珠案,江西局〔2021〕2号杨某平、吕某案,以及青海局〔2021〕1号朱某楷等人案。

③操纵证券市场案件2起:

分别为北京局〔2021〕2号邓某案,四川局〔2021〕4号李某亨案。

④超比例持股、短线交易案件1起:

为广西局〔2021〕1号朱峰华案。

⑤限制转让期内买卖证券案件1起:

为福建局〔2021〕1号贺华强案。

⑥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案件1起:

为重庆局〔2021〕2号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案。

⑦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案件1起:

为四川局〔2021〕5号刘佳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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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小结

综观2021年4月,本月立案、处罚延续了以往的趋势:

1、在本月已作出行政处罚的17起案件中,6起案件涉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超过处罚案件总数的35%;3起案件涉及内幕交易,超过处罚案件总数的17%;2起案件涉及操纵证券市场,超过处罚案件总数的11%。可见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仍旧是最为高发的证券违法行为类型。

2、本月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及其相关人员立案案件数量为0起,相较于上月的2起,本月立案数量持续走低并“成功触底”。未来数月监管部门的立案数量可能会继续维持低位。

3、由证监会处罚委做出行政处罚的案件数量继续少于由各地方证监局做出行政处罚的案件数量。未来行政处罚工作是否会不断向各地方证监局倾斜,以减轻处罚委的工作压力,各位读者可以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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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6日 1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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