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赔尽赔”原则的精彩实践——评康美药业民事赔偿案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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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震惊证券市场的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美药业”)财务造假事件,近期再次引爆市场舆论。11月12日,广州中院就投资者诉康美制药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包括康美药业、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高管以及审计机构等相关被告,被判承担投资者损失总金额高达24.59亿元——这是迄今为止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判决的赔偿金额最高的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这一判决坚决贯彻、落实新《证券法》确立的“应赔尽赔”原则,把投资者保护工作推上新的台阶,必将载入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史册。

       1、首次运用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 

       本案中,“应赔尽赔”原则具体体现为首次运用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把所有适格且愿意参加诉讼的投资者都吸纳进来。这种“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诉讼参加方式,与我国证券投资者市场“以散户为主”的客观事实相匹配。除了向法院明确表示不参加该诉讼的投资者,其他适格投资者都将成为案件原告,分享诉讼成果——这势必能够最大限度地增加原告投资者人数,并在根本上扭转以往普通投资者怠于或难以提起民事索赔诉讼的局面。这种“聚沙成塔、集腋成裘”的赔偿效应,能够对证券违法犯罪行为形成强大的威慑力和高压态势。本案中,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代表所有适格原告提起诉讼,除有9名投资者书面声明退出本次特别代表人诉讼之外,投服中心共代表55,326名投资者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数量之多、覆盖范围之广均创下新的历史记录,这就确保有资格获赔、有意愿获赔的每一位投资者都能得到应有的赔偿。

       2、有利于投资者的因果关系认定 

     “应赔尽赔”体现在法院在因果关系认定环节依法采纳了有利于投资者的事实、依据和逻辑。法院首先确定原告的交易行为与案涉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确认被告财务造假行为是诱使原告交易的原因,否定被告关于虚假陈述与原告交易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的辩解。在关键的投资差额损失金额的认定上,也即损失因果关系的认定上,法院虽然确认系统性风险依法可以扣除,但在应如何扣除和计算的具体过程中,法院采纳了原告方委托的投资者保护基金所采用的移动加权平均法,否定了被告方采用先进先出加权平均法进行测算的主张。这是因为康美药业在申万一级行业指数中所占据的权重比例较高,如果仅选取该指数,可能导致系统风险扣除比例过高,不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最后,关于本案是否还应当扣除非系统风险所导致的投资者损失问题,法院认为:缺乏扣除非系统风险导致的损失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对于部分被告扣除非系统风险的主张不予支持。

       既往案例中,虽然确定原告交易行为与上市公司虚假陈述之间存在交易和损失的因果关系,但是不乏通过扣除系统性风险和各类所谓的非系统风险因素等手段和伎俩,层层扣减,最终使得投资者损失金额被压低到极限,严重侵害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本案中,广州中院依法采纳原告主张,在排除扣除系统风险后损失金额为0元或者负数的3,289名投资者后,确认共计有52,037名投资者存在损失,并逐一确定每位投资者的具体损失数额,有效地堵住了某些人以证券市场损失认定“客观上尚缺乏科学统一标准”为由任意扣减索赔额,最大限度地保护了投资者利益。

       3、全面落实责任主体的赔偿责任

     “应赔尽赔”体现在“惩首恶”的同时,绝不遗漏其它有关责任方,判定审计机构等相关方承担100%连带赔偿责任,确保赔偿到位。

       判决显示,此次康美药业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涉及的被告既包括上市公司,也包括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董监高,还包括年报审计机构以及签字会计师、项目经理等。法院判决,康美药业作为上市公司,承担24.59亿元的赔偿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马兴田夫妇及邱锡伟等4名原高管人员组织、策划、实施财务造假,属故意行为,承担100%的连带赔偿责任;另有13名高管人员按过错程度,分别承担20%、10%、5%的连带赔偿责任。同时,康美药业的审计机构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因未实施基本的审计程序,严重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导致康美药业严重财务造假未被审计发现,被判决承担100%的连带赔偿责任。此外,作为正中珠江所合伙人以及康美药业年报审计项目的签字会计师,杨文蔚在执业活动中因重大过失造成正中珠江需承担赔偿责任,也被判在正中珠江所承责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证监会认为:“巨额民事赔偿让‘首恶’承担应有责任。此次康美药业特别代表人诉讼,法院综合考虑案件基本事实、相关被告在虚假陈述行为中的主观过错等因素,判决马兴田夫妇及邱锡伟等4名原高管人员组织策划实施财务造假,属故意行为,依法承担100%的连带赔偿责任,有利于强化对资本市场违法作恶者的惩罚和震慑。”

       除“首恶”之外,该案在被告责任认定上也有新的突破。在相关法院判决的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中,判决审计机构承担100%连带责任已有先例,如大智慧、金亚科技、五洋债、华泽钴镍等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终审均判决,审计机构对上市公司赔偿责任承担100%连带责任。但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个人承担100%连带赔偿责任还属首次。其次,在高管范围内,我们发现作为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也被判承担民事责任,其中三名独董被判令其在投资者损失的10%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另外任职时间较短的二名独董被判令在5%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一判决将极大地震撼长期被诟病为“花瓶”的独立董事们,必将对独立董事制度的完善和个体的勤勉尽职产生极大的促进作用。

       证监会认为,康美案一审判决示范意义重大,是落实新《证券法》和中办、国办《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的有力举措,也是中国资本市场史上具有开创意义的标志性案件,对促进我国资本市场深化改革和健康发展,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具有里程碑意义。锦论认为,这一重磅判决也必将极大地改变人们长期以来误解行政执法、轻视民事赔偿之现状。

       众所周知,最近几年我们一直在完善各项制度,意在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管,提高资本市场违法成本。2020年3月施行的新《证券法》大幅度提高对证券市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同时对《刑法》进行修订,加大刑事追责力度,不断健全行政执法、民事追偿和刑事惩戒的立体式追责体系。不过,在谈到提高证券市场违法成本,人们往往首先就想到加大处罚力度,人人高呼“罚他个倾家荡产”。殊不知,“赔他个倾家荡产”更为必要,也更为合理。证券市场是融资市场,更是投资市场,虚假陈述造成的危害后果最直接的受害者是投资者,所以首先赔偿投资者的损失不仅是基于侵权法律关系的基本要求,也是证券市场持续发展的前提。试想,如果上市公司忙于粉饰财务数据,监管部门热衷于罚款,而作为真正的受害人的投资者却迟迟得不到或难以得到有效赔偿,这样的资本市场如何能够持续?所以,在推进“零容忍”的强力监管措施的同时,千万不能忘记投资者保护才是根本。在锦论看来,监管的行政罚款数额屡创新高,造假者前赴后继锒铛入狱,如果投资者的民事赔偿难以保障,市场都会走向萎靡,毕竟投资者来到证券市场的唯一目的就是来追求投资收益的,并不是来观赏造假者被罚款或送进大牢的。一直有呼吁行政罚款应当首先用以赔偿投资者损失也是出于同样的逻辑和出发点。可见,长期以来对旧《证券法》信息披露违法处罚过低的批评就很值得商榷。证监会于2020年5月对康美药业罚款60万,对马兴田夫妇分别罚款90万元并不是所谓的“罚酒三杯,敷衍了事”。行政处罚更多的是运用自己法定监管部门的专业和权威来查清事实,确认违法行为的性质和程度,方便投资者籍此证据提起民事索赔。只是长期以来,证券领域民事诉讼并不能适应投资者的诉求,司法支持证券民事索赔未能达到应有的水平,经济赔偿对违法者的威慑力还远远不够,人们只能反过来寻找最简单也是最粗暴的工具——不断地寻求加大罚款的力度。

      很高兴,广州中院的这一里程碑式的判决改变了这一切。

2021年11月14日 2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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