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期货、私募基金…你关心的证券案件热点问题有答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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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对虚假陈述民事诉讼有哪些新规定?
 
部分交易平台变相开展“类期货”的非法交易,应如何处理?
 

投资私募基金产品受损,基金管理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
 

问 题 1

 

2022年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新《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取消了2003年《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关于提起虚假陈述民事诉讼必须以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为前置程序的规定,仅要求原告起诉时应当提交“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虚假陈述的相关证据”。这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虚假陈述的相关证据”具体应包括哪些?

 

答:以下材料通常可以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虚假陈述的相关证据”:1.刑事裁判文书(包括立案决定书、起诉书、判决书);2.证券监管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调查通知书、立案告知书;3.证券监管部门采取的与信息披露义务相关的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4.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及相关行业协会等给予的与信息披露义务相关的终止挂牌、纪律处分、出具警示函等自律管理措施;5.发行人(上市公司)通过证券监管部门网站或公开媒体自认实施虚假陈述的公告。

如果没有上述证据,但投资者认为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发行人(上市公司)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存在虚假陈述行为的,也可提交相应材料,由法院进行审查。

 

问 题 2

 

2003年《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将行政处罚决定或生效刑事判决作出之日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新《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则以虚假陈述行为的揭露日或更正日起算诉讼时效,诉讼时效应如何衔接?

 

答:新《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自2022年1月22日开始施行。按照最高法院相关规定,为避免出现投资者因未及时主张权利而无法得到救济的情况,在新司法解释施行前有关监管机关已经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诉讼时效仍按照原司法解释的规定计算。在新司法解释施行前有关监管机关已经对虚假陈述进行立案调查,但尚未作出处罚决定的,自立案调查日至新司法解释施行之日已经超过三年,或者按照揭露日或更正日起算至新司法解释施行之日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或不足六个月的,从新司法解释施行之日起诉讼时效继续计算六个月。

 

问 题 3

 

如果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行为被判令向投资者赔偿投资损失,该上市公司董事是否也应向投资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答:依据我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董事承担虚假陈述赔偿责任应当以其存在过错为前提。如果董事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即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董事是否存在过错,应当区分内部董事和外部董事,根据其工作岗位和职责、在信息披露资料的形成和发布等活动中所起的作用、取得和了解相关信息的渠道、为核验相关信息所采取的措施等实际情况进行审查认定。

 

问 题 4

 

部分交易平台不具有开展期货交易的资格,但事实上变相开展“类期货”交易,引诱投资者参与交易并导致其遭受损失,应如何处理?

 

答:期货交易具有杠杆高、风险大、投机性强的特点,金融监管部门对期货交易场所作出严格限制。对于不具有期货交易资格的平台,如果其开展的交易具备交易对象为标准化合约、交易方式为集中交易、采用保证金交易、不以实物交割为目的、允许交易者以对冲平仓方式了结交易等特征,被法院认定为非法期货交易的,该交易行为应为无效,产生的交易损失由交易平台、经纪商及投资者根据各自过错承担。

 

问 题 5

 

四部委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即《资管新规》)于2022年过渡期结束,基金管理人或其他主体对产品进行保本保收益的承诺应如何处理?

 

答:“刚性兑付”偏离了“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资管业务本质,金融机构作为管理人直接或者间接对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收益的条款属于“刚性兑付”,应当认定无效,但管理人需对投资者的投资损失承担过错赔偿责任。同时,刚性兑付与第三方提供的增信措施应当予以区分。基金合同之外的第三方在产品的交易结构中主动提供担保、回购、差额补足等增信措施的,应根据增信文件的具体内容确定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并非一概无效。

 

问 题 6

 

投资者适当性义务要求金融机构向投资者推介、销售符合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的金融产品,实践中应如何判断金融机构是否履行了投资者适当性义务?

 

答:金融机构应当坚持“了解产品”和“了解客户”的经营理念,向投资者销售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适应的产品。投资者应当对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务)、遭受的损失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金融机构不能提供其已经建立了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评估及相应管理制度、对投资者的风险认知、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了测试、向投资者告知产品(或者服务)的收益和主要风险因素等相关证据的,应当认定其未能尽到投资者适当性义务,对投资者的投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问 题 7

 

私募基金产品已经到期但尚未清算,投资者认为基金管理人存在过错的,能否起诉要求基金管理人对其投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答:认定私募基金投资者遭受投资损失一般应以基金产品清算为前提,但如果存在管理人未控制任何基金资产且资产追回期限不可预见、基金底层资产经强制执行无法追回等情形的,可以认定投资者已产生部分或全部损失。投资者可以起诉私募基金管理人,要求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转自:诉讼热点问答 | 类期货、私募基金…你关心的证券案件热点问题有答案了

2022年6月19日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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