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辩护获得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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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1年9月,犯罪嫌疑人Z某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事被刑事拘留,其后委托锦略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作为辩护律师介入。该案经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二次检察委员会审查讨论,在同案其余4人均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况下,锦略律师通过坚实的专业分析和积极的辩护工作,最终,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基本案情 

 

侦查机关认定同案其他犯罪嫌疑人在未取得被害单位的授权许可下,私自将被害单位前期剩余的“某品牌”服饰吊牌、原材料加工为带有“某品牌”商标的成品,并通过物流方式发给本案犯罪嫌疑人Z某在互联网上销售。”进而认定犯罪嫌疑人Z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并非法获益,提出涉嫌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起诉意见。

 

辩护方案

 

锦略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立即进行了会见、阅卷等工作,迅速确立了“无罪”的辩护策略,并与承办检察官开展多次沟通。

 

本案侦查误区在于偏重售卖行为及获取售卖后的款项,但是对于售卖的物品来源,属性,被害单位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等相关背景缺乏足够的调查,对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明知认定亦依据不足,依据无罪推定原则,在控方证据存在诸多未查清事实,被害单位单方提供的“鉴定证明”无法适用等前提下,应认定无罪。分述如下:
 
主观层面,犯罪嫌疑人并没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故意,有足够理由相信销售的是“真注册商标”的商品;
客观层面,所售商品亦为被害单位委托代加工的商品,并非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商业层面,犯罪嫌疑人销售涉案商品系由于被害单位未能及时足额支付代加工费,属于私力救济行为,即便没有明确的销售授权也只是可能构成民事侵权,而不应刑事追责。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明知”:(一)知道自己销售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被涂改、调换或者覆盖的;(二)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承担过民事责任、又销售同一种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三)伪造、涂改商标注册人授权文件或者知道该文件被伪造、涂改的;(四)其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形。

 

案件小结

 

本案获得不起诉处理结果表明,在刑事案件辩护中,一是对于经济类犯罪,要立足商业本质,善于从案件背景、商业逻辑出发进行辩护;二是依据事实和法律,在与当事人释法明理的基础上,敢于无罪辩护,而不是简单选择认罪认罚获取从宽处罚敷衍了事;三是敢于对“鉴定证明”等三方“专业”意见说“不”,大胆质疑,而非一概接受;四是本案虽系跨省抓捕重点督办案件,但从结果而言,还是要以案论案,不要带入过多的案外因素。

 

锦略贴士

在企业经营的各类风险中,刑事风险尤为重要,需明晰民商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界限;对于商业行为法律风险的事前防范、化解成本远低于事后的弥补,就销售而言,应事前核实货品的标牌、商标、质量等;查验供货商供销资格,授权种类并要求其提供相应合同、文件等;拟定完善协议,详述商业合作背景,并明确责权义;此外,民商事争议解决的措施亦应在合法、合理限度内,建议经律师评估法律风险后,审慎开展私力救济。

 

 

 

 

2022年11月4日 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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