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起罚没款高达壹仟多万元的案子是如何被依法撤销的?——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案涉行为的准确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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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18年7月南方某集团公司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书》指控该公司于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之间利用公司员工周某青等六名自然人账户买卖股票,共计获利超过伍佰万元。上述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条关于“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八条所述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违法行为。证监会拟对该集团公司及二名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同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倍的罚款,合计罚没款总额超过人民币壹仟万元。

申辩要点

法人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多发于民营企业,行为人的目的无外乎为规避信息披露、逃避或节省税务负担,也常常作为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违规收购的手段行为而存在。通常,监管部门在调查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案件时一般把借用账户作为手段行为予以吸收,仅以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认定处罚,不再就法人利用他人账户行为单独予以处罚。所以,我们在监管部门公布的处罚决定中,很少看到类似本案单独以法人利用他人账户予以行政处罚的案例,法律关于禁止法人利用他人账户的规定客观上也就很少引起市场的关注,涉案当事人接到类似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时通常表现为非常惊讶和极端不理解。

法人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违法行为的核心构成要件包括:

(1)法人利用了他人账户;

(2)法人决策、指挥、操控上述他人账户买卖股票;

(3)上述他人账户买卖股票的收益归该法人所有或由其支配。

接手本案后,通过仔细查阅卷宗和调查分析,我们发现涉案公司的行为并不符合上述核心要件:涉案公司在形式上存在把公司资金汇入6名员工股票账户的行为,但是上述股票账户的股票买卖交易决策在程序和实质上都不体现公司意志,而是实际控制人个人的意思表示,更为关键的是上述账户交易所得进入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账户,也就是说买卖股票收益并未归公司所有。依据上述客观事实,我们主张涉案行为本质上是公司实际控制人(自然人)借用了6名自然人的账户同时借用了公司资金进行股票投资,而非公司(法人)借用他人账户的行为。

申辩结果

证监会审理人员在认真听取我方申辩意见后,就我方提出的交易决策究竟由谁做出及股票收益归属等核心要点进行了补充调查和深入细致的核实。调查最后还原了客观事实,审理据此否定了此前对这起“形似而神不是”的法人借用他人账户买卖股票案的定性,支持我们的申辩意见,认定涉案违法事实不成立,取消拟定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本案结案处理。

后 记

随着2020年3月1日新《证券法》的正式实施,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规则也发生了变化,新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注意,今年3月1日以后法律规制的对象从法人扩大到个人,今后任何人都不得出借或借用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

证券投资账户的实名制对保障证券市场账户信息真实性,维护市场秩序奠定了基础性作用,同时也对广大的个人投资者敲响了警钟:有必要立即纠正以往在亲友间随意借用账户买卖股票的不良习惯,更不能把账户出借给他人用以配资等业务,坚持用自己本人的账户依法理性投资,做个合法合规的价值投资者。

2020年6月23日 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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