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注册制背景下的热点法律问题研究——金融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2023年学术研讨会综述(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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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6日,以“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司法保障”为主题的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金融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2023年学术研讨会在上海召开。来自国内金融法律实务界、理论界的法官、专家和学者们汇聚一堂,共聚法治合力、共谋金融发展。会议围绕“全面注册制背景下的热点法律问题研究”“资产管理纠纷疑难法律问题研究”两个议题进行了专题研讨。现分期推送与会嘉宾的观点要义。

 

股票注册制发行是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对健全资本市场功能,提高直接融资比例,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期分享“全面注册制背景下的热点法律问题研究”主要内容。

 

 

卢文道

 

深圳证券交易所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注册制改革必须全面强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有效监管”

 

近日召开的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明确要求推进注册制改革走深走实,全面强化监管有效性,大力提升上市公司质量,培育一流投资银行和投资机构,这对资本市场法治建设和监管提出了更高要求。全面加强监管是注册制改革的鲜明特征,具体体现为“三个更加”是事前入口把关更加强化;是事中持续监管更加有力;是事后监管问责更加严格。强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规制是注册制改革全面加强监管的具体体现。注册制改革需要大力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上市公司质量中处于关键角色,其是公司发行上市准备过程中的重要推动者;上市后的生产经营、内部治理和规范运作中的重要影响者;欺诈发行、财务造假等违法行为中的重要实施者。这要求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上市前后的监管要求一体强化,立体追责一体强化。强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规制需要更为充分的法制供给,而与之相关的公司法制保障尚未到位。就与此相关的制度构建,建议把握好四个原则是要尊重控股股东的基本股东权利;是要确立控股股东的信义义务;是要促进控股股东权责统一;是要构建控股股东权利滥用的防范机制。

 

 

夏建亭

 

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党委书记、董事长

 

“完善证券民事追责机制,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

 

推动股票发行注册制走深走实,是需要持续涵养资本市场的法治生态。要健全行政、民事、刑事立体化的追责体系,充分发挥特别代表人诉讼、责令回购、先行赔付、纠纷调解等中国投资者保护制度的优势,有效的提振市场信心,助力注册制改革行稳致远。是要充分运用多元化纠纷处理机制,不断强化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作为公益性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调解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积极推动建立健全资本市场多元化纠纷化解机制。截至今年10月,中心登记纠纷2.7万多件,受理纠纷接近2万,调解成功1.4万余件,投资者获赔的金额31亿多。在这个过程当中,法院的示范判决加纠纷调解是化解纠纷的重要的途径和手段。是坚持零容忍,追首恶,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除了投资者依法维权以外,投资者服务中心立足于股东身份,持续的聚焦资金占用、违规担保、承诺不履行等等违法违规的行为,通过股东诉讼的个案规范上市公司治理,保护上市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林晓镍

 

上海金融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注重规则引领 推进机制创新 强化协同治理 全力服务保障注册制改革”

 

上海金融法院专属管辖涉科创板上市公司五类证券案件,注册制下证券纠纷的呈现以下特点与趋势:是涉案上市公司数量增多,同时得益于先行调解、示范判决、代表人诉讼等机制的有效运行,案件整体数量呈下降趋势。是案件类型更加多样,欺诈发行、公司退市纠纷成为重要的案件类型,新型法律问题层出不穷。是证券侵权责任主体进一步扩大,“追首恶、惩帮凶”逐步得到落实。金融司法服务保障注册制改革的理念与路径:是坚持能动司法理念,以规则创设明确注册制下的市场预期,通过典型案例审理,明确争议法律问题,规范市场主体行为。是坚持司法为民理念,以机制创新强化注册制下的投资者权益保护。要进一步优化案件量考核等配套机制,推进普通代表人诉讼常态化;加强与检察机关、投保机构沟通,充分论证证券公益诉讼的“公益属性”和实现路径;协调行政处罚、刑事制裁和民事诉讼程序,找到实现民事责任赔偿优先的关键节点,建立长效机制。是坚持协同治理理念,以沟通合作共建注册制下的证券市场治理格局。针对一些薄弱关节,加强监管与司法关于案件事实查明和专业意见征询的落实力度,有效衔接中介机构“先行赔付”与法院诉讼,进一步理顺机制,加强合作,共建更为有效的证券市场治理体系。

 

 

汤欣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再造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制度基础理论”

 

在我国学界,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基础理论主要有反欺诈理论和信息平等理论两种学说。反欺诈理论将欺诈区分为积极欺诈和消极欺诈,但实践中内幕交易的类型化存在困难。反欺诈理论的现有框架与信息平等理论的解释力有限,无法支撑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理论架构基础的时代重任。就资本市场法内幕交易的规范模式而言,目前各国主要考虑市场保护模式和信义义务的模式。通过比较法研究,我们认为市场保护模式及在此基础上的信息平等的理论无法成为内幕交易民事责任正当性的依据。信义义务的模式则是美国法上的建构,但该理论与美国法上传统理论中的信义义务理论有很大程度的制约,其基础理论架构不够健全。我国证券法采取了不同于欧盟、德国、美国的理论建构的双重保护模式,既强调保护资本市场,也强调保护投资者价值。在此模式下,要求作为内幕交易的行为人尽到“公开或戒绝”义务,据此对目前的证券法的内幕交易规范民事责任论提出比较有说服力的理论架构。在内幕交易规范中,行为人违反“公开或戒绝”义务即构成过错。同时要强调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谦抑性,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具有辅助功能,以补充公法规制的不足,应明确过错原则作为归责原则,并有节制地规定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义务人范围、过错抗辩事由、因果关系举证责任等内容。

 

 

罗培新

 

华东政法大学副校长、教授

 

点评

 

证券市场的核心价值是公平,注册制是以信息披露为基础的强调买者自负的机制。买者自负的前提是卖者尽责,卖者当中要做主体的区分。控股股东要承担信义义务在学理上是一个很大的挑战,传统上认为受托人、董事和高管要承担信义义务,而股东通常不被认为要承担信义义务,将民法上的权利不得滥用这一条导引到公司法第二十一条,就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股东权利,如滥用造成损害则要承担责任。因此在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中,有一个指标关于保护中小投资者,涉及评价控股股东滥权造成的法律后果以及如何进行规制和承担责任。但要证明控股股东滥用权利存在难度。是在结果认定方面,只要造成不公平的结果一般就证明存在权利滥用,这与证券市场的欺诈理论是一脉相承。是在行为法方面,上海金融法院通过示范判决、先行调解,在代表人诉讼方面做出了非常多的有益尝试,投服中心也为全国投资者保护积累了丰富经验。希望在世界银行营商环境的评估指标体系中可以体现这些好的做法。

 

 

冯果

 

武汉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点评

会议形成了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离不开强有力的市场监管和高质量司法保障的基本共识。在新的时代背景下,以下几个方面是不会改变的:是注册制方向及市场化的逻辑不会改变,“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原则应该予以坚守;是投资者利益诉求和加大投资者保护的方向不会改变;是转型市场需要更加全面的监管,强监管背景不会改变;是理论与实践交流互动不会改变。透过本专题研讨也体现了正在发生的几点变化:是司法正在转向能动,司法机关正在积极通过司法裁判有针对性地创设规则以引领市场行为,发挥着通过法律解释及法律续造功能弥补法律漏洞的功能;是司法判决说理及法律追责更加科学化。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粗放式的笼统式追责、“一刀切”的无差别追责,以及“根据执行能力定责”的功利性追责现象正在被司法实践所扭转。法院裁决更加尊重事实,司法追责呈现出民事责任构成要件更加科学合理、“过罚相当”的民事责任承担理念不断强化、中介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标准更加均衡等可喜变化。是协同理念正在增强。司法机关、监管机构及投资者服务中心等联手,正在形成共建共治的资本市场治理格局。上述几方面的积极变化,使得我们对资本市场的发展充满信心。

2023年11月23日 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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