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实把对投资者的民事赔偿优先原则落在实处--余伟平律师在金融法治论坛(六)的发言
各位老师、专家、法律界同仁和广大热心听众:大家晚上好!首先,很高兴有机会参与协办这么一场高水平的、在我国证券民事诉讼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案件的分析和讨论会,我们锦略律师事务所倍感荣幸。
刚才各位专家教授从不同的角度对本次虚假陈述民事诉讼调解案进行了剖析,一致高度评价“泽达易盛”投资者民事诉讼调解案重大的制度性意义。“和解胜于判决”,本案在我国证券民事诉讼历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作为长期专注和聚焦证券合规业务的律师,我们切身感受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司法解释”)实施一年多以来,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的司法实践呈现出诸多新迹象、新变化,本案的成功调解更是增添了新的超级亮点。一年多来,不仅证券虚假陈述诉讼的案件数量和类型不断增多,更为欣喜的是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正在回归民事侵权诉讼的本质,证券虚假陈述诉讼在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的同时,司法判决越来越理性和智慧,过责相当、精准定责、合理平衡各方的责权利已经成为最近一年来证券虚假陈述诉讼的主基调。
正如上海金融法院官宣所言,本案是证券集体诉讼和解工作的首次尝试,在调解中,合议庭秉持‘惩治首恶’和‘实质解纷’并重的原则,在民事调解书中明确上市公司及实际控制人等承担主要责任,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的精神和要求;同时兼顾各方责任轻重、偿付能力、行业声誉、后续追偿等种种因素,以和解方式高效、终局化解纠纷,努力实现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和有效控制证券市场风险之间的平衡。我们锦略关注到:
一、在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中,正确认定和合理区分各被告的过错和责任,是案件得以调解成功的重要因素,甚至是成功调解的前提
司法实践中,原告为了判决后获得尽可能多的实际赔付,往往将虚假陈述可能涉及的发行人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为发行人提供过服务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级机构、评估机构等各类中介机构列为共同被告。此外,基于新司法解释规定的配合造假的客户、供应商、金融机构也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我们观察到北京、上海、青岛、南京等地法院也已经出现将上述配合造假方主体列为共同被告的案件,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本案被告发行人泽达易盛涉及专网通讯案,通过没有商业实质的义务虚增收入和利润,很可能“主犯”也会被纳入被告范围。
因此,本次调解直接表现为原告7195名投资者与12名被告之间的民事和解,鉴于本案案情事实清楚,整体责任明确,对证券民事诉讼中的“三日一价”没有争议,交易因果关系也没有争议,只是对损失认定上有些不同意见。基于损失扣减因素的认定本身并没有绝对科学的标准,不同的计算模型只能说是尽可能地接近合理,因此抛开其它因素,法院要判决所有被告赔偿原告的标准和总额是不难的,难点在于如何确定不同被告之间的过错大小和责任分担比例。因此,要实现成功调解,关键是各被告内部需要就责任分担达成妥协,所以这个调解对外表现为众多原告与多名被告之间的利益安排,实际上更难达成的是被告之间的调解安排,可以想象这必然是一个大调解方案下包含了数个小调解方案,层层嵌套,最终以法院调解方式高效、终局化解纠纷,协调难度之大可想而知。
二、本案存在两个虽然性质不同但相互影响和相互促进的“和解”,即民事诉讼原告投资者和各被告在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下的和解,其次是作为“泽达易盛”IPO发行的中介机构相监管部门申请适用证券期货当事人承诺制度,即行政和解,二者之间互为因果,相互促进。
据悉,科创板欺诈发行“紫晶存储”案和“泽达易盛”案的中介机构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的申请并已获正式受理。2023年9月东兴证券公告称拟与其他中介机构相关当事方共同出资3.4亿元赔付基金,并向证监会申请适用证券期货当事人承诺制度。这也是2022年1月国务院《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办法》实施后首批申请适用当事人承诺制度并获受理的案例,标志着具有我国特色的证券行政和解制度在实践中迈出重要的一步。《办法》明确申请适用该制度以事先缴纳和解金用以赔偿投资者作为前提,因此行政监管领域的“和解”制度有助于督促各责任主体积极主动履行民事赔偿责任。
本案成功调解,既有案件本身事实清楚、责任明确等有利因素,也源于人民法院和投保中心不懈的努力,同时也要肯定本案的被告方,尤其是各中介机构在出现问题后没有躲闪和逃避,积极整改,主动担责,最终促成了本案成功调解,这也是中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希望所在。
三、我国已经形成对证券违法行为进行行政、民事和刑事立体式追责体系,这其中对投资者民事赔偿优先原则应当得到更多的关注和重视
我们锦略所是专注和聚焦证券合规业务的精品律师事务所,业务领域虽然涵盖证券合规领域中的行政、民事和刑事全方位,但是我们深刻体会到包括通过先行赔付、民事诉讼、法院调解、当事人承诺制度等实现对投资者民事赔偿的极其重要性:(1)投资者进入资本市场就是为了赚钱而来,出现问题了,民事赔偿是对投资者保护最直接、也是最实惠、获得感最强的方式;(2)当前市场低迷,修复市场信心,首要的是修复投资者的信心,而快速、高效的民事赔偿则是最有效的修复投资者信心的手段和方式。特别代表人诉讼客观上有利于保护更大范围的投资者,但是其本质上仍然属于民事补偿性质,不具有行政惩罚性质,应当最大可能去争取调解结案,以提高民事赔偿效率;(3)行政处罚和刑事追责主要侧重于打击和惩罚违法、犯罪行为,恢复市场秩序,也在相当程度上为民事赔偿提供认定依据等。在我们以散户为主的投资者市场有个现象:出现欺诈发行、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案件后,广大投资者一边倒地高喊严刑峻法,呼吁“罚他个倾家荡产”,经常质疑甚至调侃行政、刑事处罚过轻,属于“罚酒三杯”,而真正因案件受到直接经济损失的受害者迫切要求“赔他个倾家荡产”的呼喊声往往被淹没了。锦略发现,证券市场行政处罚和刑事判决的公开,对市场的警示作用确实很强,市场大众容易欢欣鼓舞,而民事赔偿
直接与个人利益相关联,民事判决似乎很难引起吃瓜群众的关注。但是,必须认识到行政和刑事处罚都是手段,只有民事赔偿才是最终目的,毕竟设立资本市场不是为了“抓人”的,而是为了投资者赚钱的,我们一定要记得设立资本市场的初心。从这个角度出发,我们锦略律师一直在呼吁要始终把对投资者的民事赔偿优先原则放在更加优先和突出的地位,想方设法高效率地增强投资者的获得感,唯有如此,才能最为有效地快速增强投资者对资本市场的信心。
再次为上海金融法院的创新、坚韧精神以及高超的调解能力点赞,我们期待更精彩的案例不断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