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案件入选北京金融法院证券纠纷十大典型案例并接受央视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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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27日下午,北京金融法院召开《证券纠纷审判白皮书》新闻发布会,系统发布了证券纠纷案件审判工作情况、典型案例及机制创新成果。北京锦略律师事务所代理的某控股公司、刘某与投资者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被北京金融法院评选为十大典型案例。

 

与此同时,我所合伙人巩建乐律师作为核心代理团队成员接受了中央电视台2套财经频道记者的采访,锦略律师凭借其在金融证券法律领域的专业见解和丰富经验,就案件过程及核心要点、典型意义等问题发表了专业见解。

 

【案件典型意义】

 

1、明确“诱空型虚假陈述”的认定标准

 

在本案中,刘某的隐名增持行为,对于普通投资人而言一般属利好消息或者至少是中性消息。这样的消息没有被及时完整披露,可能会导致投资人卖出其持有的某控股公司股票,但不会诱使投资人作出积极的买入的投资决定。

 

2、清晰“交易因果关系”认定逻辑

 

证券虚假陈述作为一种侵权行为,无论是诱多型虚假陈述还是诱空型虚假陈述,均应以该行为与投资人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虚假陈述主体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判断是否存在交易因果关系的核心在于判断投资者的案涉交易行为是否系因信赖虚假陈述行为而发生,若该行为并不会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实质影响,通常不会支持投资者的诉讼请求。

 

3、投资者警示

 

该案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颁布后,首次认定诱空型虚假陈述行为并驳回全部投资人诉讼请求的案件,涉及上市公司近亿元的争议化解和权益保护,同时,也提醒了投资者并非所有的股价下跌必然归咎到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行为,投资者需要加强投资风险意识和理性维权理念。

 

办案感受】

 

三院两法一核心,首案铸就好口碑

 

“三院”:本案的一审涉及了北京的3个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初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经收到个别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起诉,但由于管辖问题,后续由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审理过程中,2021年3月18日,恰逢北京金融法院成立,因此最终由北京金融法院首先做出判决。

 

“两法”:第一,本案“跨越了新旧司法解释”。审理过程,恰巧又遇到涉及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的新司法解释出台,也就是 2022年1月 22 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在该司法解释出台前,审理该类案件适用的是2003年2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但现实中已经不能满足丰富的司法实践需要。第二,本案“历经两级法院审理“。在北京金融法院一审判决后,个别投资者提出上诉,后来经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维持了一审判决并对虚假陈述行为的重大性问题做出了否定性评价,认为涉案虚假陈述行为不具有重大性。

 

“一核心”:本案审理过程非常的全面和深入,论证了许多的关键问题和审理要点,其中,最为重要的一个问题就是本案驳回投资者诉讼请求的核心--“交易因果关系”认定。

 

本案历经2年8个月,30余场庭审,最终获得法院认可成功维护了上市公司权益的代表性案件,同时,这也仅是锦略律师所获得众多成功案例中的一例。锦略自 2016 年以来始终坚守专注证券合规领域的专业服务,在涉证券合规领域,无论是虚假陈述、内幕交易还是操纵证券市场、证券服务机构勤勉尽责案件,锦略均有大量的成功案例。我们深信,专业的服务不必在规模,小型所在单一法律领域可以做的更好、更专业。

 

 

2025年4月30日 1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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