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操纵证券市场案应如何有效申辩——如何在行为定性难更改的情况下大幅降低罚没款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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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17年11月,上海阜兴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阜兴集团”)、李卫卫等人收到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以下简称《事先告知书》)。《事项告知书》认定:2016年3月,阜兴集团董事长与大连电瓷原实控人初步达成收购意向,拟收购大连电瓷股权。因担心大连电瓷接触其他买家,阜兴集团决定在二级市场先行买入“大连电瓷”股票。2016年6月28日,阜兴集团与李卫卫合作,希望李卫卫帮忙在二级市场拿到更多“筹码”,并配合做多大连电瓷市值。合作模式由阜兴集团提供配资保证金,李卫卫负责从场外配资并操作账户组交易“大连电瓷”。

 

2016年6月28日至2017年3月2日,阜兴集团、李卫卫控制使用476个账户操纵“大连电瓷”股票。操纵手段包括:(1)利用资金优势连续买卖;(2)虚假申报;(3)在自己控制的账户之间交易;(4)利用信息优势操纵股价。《事先告知书》认定:操纵期间,“大连电瓷”股价累计上涨114.32%,偏离同期中小板综指112.46%,账户组共计非法获利653,264,106.99元。最终,《事先告知书》拟决定没收阜兴集团、李卫卫653,264,106.99元违法所得,并处以3倍罚款——罚没金额高达2,613,056,427.96元。

 

申辩思路

 

本案中,李卫卫、阜兴集团的操纵手段涵盖“交易型”操纵、“信息型”操纵两大类,且涉案账户众多、交易金额巨大,手段行为的违法性质较为明显。在此背景下,锦略律师作为阜兴集团、阜兴集团董事长朱某某的代理人,在针对操纵手段等“定性”问题进行申辩的同时,将工作重心更多地放在如何降低违法所得金额等“定量”问题上,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组织申辩意见:

1.合理划分责任

在涉及多个行为主体的操纵证券市场案件中,如何公平、合理地划分责任,一直是申辩的重点与难点。

本案中,阜兴集团虽委托李卫卫控制涉案账户组买入“大连电瓷”股票,但二者的利益并不完全一致,双方在“合作”过程中甚至出现了严重的“信任危机”。2016年6月28日,阜兴集团、李卫卫合作开始后,李卫卫为了牟取自身利益,擅自挪用阜兴集团提供的保证金并提高配资杠杆比例,将配资比例从双方起初约定的1:2拉高至1:8。同时,李卫卫私下修改涉案证券账户密码,使用账户组及账户组内配资资金大量交易“红阳能源”、“银河生物”、“华铁科技”等多支其他股票。
可见,自李卫卫、阜兴集团合作之初,双方的利益、目的已然不同。合作过程中,涉案账户组以及账户组内资金逐步脱离了阜兴集团的掌控,实际由李卫卫控制、使用,交易决策由李卫卫具体作出。因此,锦略律师在代理过程中强调,监管部门应当精准确定本案中阜兴集团、李卫卫以及其他当事人扮演的角色、发挥的作用,区分各当事人的涉案行为,公平、合理地划分责任。

2.筛选证券账户

(1)操纵证券市场案件往往涉及金额巨大,涉案账户众多,极易出现错误纳入非关联账户的“乌龙”事件。因此,对涉案账户的筛选,需结合往来资金、下单MAC/IP/电话号码等交易终端地址信息、交易特征、当事人的询问笔录等证据综合认定,而不能只偏重于依靠其中一部分证据进行认定。
(2)本案中,《事先告知书》所列涉案证券账户多达476个,数量巨大。锦略律师仔细筛后查发现,部分涉案证券账户并非由阜兴集团直接/间接控制使用,与阜兴集团实际并无关联。具体而言:
① 部分证券账户虽然下单交易“大连电瓷”股票的IP地址与其他涉案账户组重合,但与阜兴集团之间并无资金往来。锦略律师核实后发现,上述账户实际系阜兴集团某些员工在获悉交易信息后私下配资、供其本人使用的证券账户,与阜兴集团无关。
② 部分证券账户虽与其他证券账户交易趋同,IP、MAC地址重合,且存在资金流入之关联,但锦略律师通过具体分析该类账户的交易时点、方向,同时结合资金流出方向、聊天记录等证据,确认该部分账户实际系李卫卫等涉案人员私下控制的所谓“老鼠仓”账户,交易盈亏与阜兴集团无关。
通过充分举证、仔细筛选,《处罚决定书》最终认定涉案证券账户总计461个,成功剔除了15非关联账户——在剔除的15个证券账户中,部分账户确有巨额盈利。

3.核算违法所得

(1)在陈述和申辩过程中,违法所得金额计算是否正确,一直是当事人关注的重点问题,因为这与罚没总金额直接挂钩。特别是在违法所得金额为正数且超过100万元(旧《证券法》超过30万元)的情况下,处以违法所得金额1-10倍(旧《证券法》1-5倍)的罚款将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产生重大影响。
关于违法所得金额认定事项,锦略律师在代理案件过程中,最常遇到的当事人的疑问是:“为什么证监会认定的违法所得金额与我账户上的实际盈亏出入这么大?”究其根本原因,监管部门有一整套内部的违法所得金额计算方式。具体计算方式监管部门尚未公开,但可以大致参考证监会2007年3月27日发布、目前已经失效的《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行为认定指引(试行)》(以下简称《认定指引》)。《认定指引》第五十条规定:“违法所得的计算,应以操纵行为的发生为起点,以操纵行为终止、操纵影响消除、行政调查终结或其他适当时点为终点。”《认定指引》第五十一条:“在计算违法所得的数额时,可参考下列公式或专家委员会认定的其他公式:违法所得=终点日持有证券的市值+累计卖出金额+累计派现金额-累计买入金额-配股金额-交易费用。”实践中,操纵行为发生起点较易确定,而操纵行为的终点则存在较多选项,如何确认存在较大争议,对最终认定违法所得金额亦存在较大影响。
(2)本案中,阜兴集团与李卫卫合作开始之日,2016年6月28日,被认定为本案的操纵行为发生起点。操纵期间,李卫卫通过提高配资杠杆私下交易其他股票。2017年2月底,因案涉账户组内其他股票连续跌停,致使李卫卫控制的配资账户全面爆仓,配资方将相关账户中持有的“大连电瓷”强行平仓,导致“大连电瓷”在2017年2月28日和3月1日两个交易日连续跌停。阜兴集团董事长朱某某遂于3月2日决定大连电瓷紧急停牌,并公告宣布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直至2017年12月6日,大连电磁方才复牌,随后四个交易日“大连电瓷”股价连续跌停,账户组损失惨重。
而证监会早在2017年5月份就开始了本案的调查工作,至2017年11月下发《事先告知书》之日,大连电瓷尚未复牌。因此,《事先告知书》以2017年3月2日大连电瓷停牌之日作为本案操纵行为的终止日,以2017年8月16日调查发函日作为计算违法所得的基准日,计算的结果为账户组总计获利653,264,106.99元。
对于该计算结果,锦略律师代表当事人提出了不同的陈述和申辩意见。锦略律师认为,将操纵影响消除日作为计算违法所得金额的基准日更为公允。具体而言,《事先告知书》认定大连电瓷2017年3月2日的停牌属于案涉操纵行为之一。而大连电瓷2017年12月6日开盘后连续四个交易日“一字”跌停,复盘当天大量的被平仓股票无法及时卖出,直到2017年12月12日“大连电瓷”才恢复正常交易——可见,操纵行为对股票价格和股票交易量的实际影响一直到2017年12月12日才完全展现。以该日作为计算违法所得金额的基准日、以该日的“大连电瓷”收盘价计算本案获利金额,可以更加公允地得出当事人操纵“大连电瓷”股价的真实获利情况。退一步而言,即使监管部门不以操纵影响消除日作为计算违法所得的基准日,鉴于账户组的实际交易盈亏金额与2017年8月16日大连电瓷停牌期间调查发函日计算的账面获利金额相差甚远,监管部门也应该重新发函,计算账户组实际获利金额。
最终,监管部门认可了锦略律师发表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明确表示“大连电瓷于2017年12月6日复牌后,账户组具有继续交易的客观条件,亦存在陆续卖出的客观事实,因此该部分交易应当纳入涉案操纵行为之中”,在剔除15个非关联账户后,监管部门以作出行政处罚前补充调查日为基准日对账户组交易盈亏重新计算,确认账户组实际亏损5.51亿元。在此基础上,《处罚决定书》对阜兴集团、李卫卫处以300万元罚款,其中对阜兴集团处以100万元罚款,对李卫卫处以200万元罚款——罚没总金额从26.13亿元大幅下降至300万元。

 

 

 

由于本案涉案金额巨大,2018年1月29日听证会召开之前,中央电视台、央视网、央视影音便以“证监会稽查资本市场重大违法案件,涉嫌资金几十亿,操纵账户数百个”为题,报道了央视首个获准在立案之初就深度跟踪和拍摄的资本市场违法案件的稽查和侦破全过程,并明确报道账户组操纵获利金额高达6.53亿元——阜兴集团、李卫卫操纵大连电瓷一案就此高调的进入股民视野(详见锦论文章《信息披露违规与特殊类型的信息型操纵证券市场》)。

值得欣慰和赞赏的是,在媒体广泛报道、投资者高度关注的大背景下,监管部门顶住了舆论压力,严格坚持依法行政,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率和审慎监管原则,依法、全面、客观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合理采纳了锦略律师关于剔除非关联证券账户、重新计算实际违法所得金额、合理划分阜兴集团与李卫卫行政责任等申辩意见。最关键的是,本案中监管部门以作出行政处罚前补充调查日为基准日,重新计算当事人操纵证券市场实际获利金额的做法,自此以后被确认为该类案件中计算违法所得金额的执法标准,在证监会的执法实践中得到贯彻落实并形成统一的执法惯例。

 

以案说法,操纵证券市场案应如何有效申辩——如何在行为定性难更改的情况下大幅降低罚没款金额

 

2025年6月29日 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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